地主委託建方擔任全案管理者,地主提供土地及重建資金交付信託,基於信託關係以建方名義擔任起造人,建方統籌辦理全案重建計畫之相關事宜並收取服務報酬,不與地主分配重建之房地。
收取服務費用。
全案總銷金額4%-6% 視個案狀況不同
危老重建型態分為自建、委建及純合建,自建是由地主委任建經或顧問公司統包所有開發事宜,委建是地主委任建商或營造廠進行興建工程,純合建則為地主出地、建商蓋屋,完工後依約分屋。
「危老條例」全名是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」,與都更計畫最大的差異在「加速」,危老條例適用更簡單快速的流程重建老屋,並享有危老條例獎勵,包含容積獎勵、減免賦稅等,吸引許多屋主關注。
指當事人約定,一方提供土地,而由他方(建築商)建築房屋,並按約定比例分受建造完成之房屋及其基地並簽立合建契約。分為「合建分屋」、「合建分售」、「合建分成」。